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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區建筑垃圾處置實施辦法
- 分類: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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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2018-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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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為進一步規范忻州市區建筑垃圾處置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根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第 139號令)、《忻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忻州市區垃圾管理辦法的通知》(忻政辦發〔2014〕1號)等有關規定和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的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是指城市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個人在新建、改建、擴建或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裝飾、裝修過程中所產生的渣土、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集中填埋方式處置。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忻州市中心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產生的建筑垃圾處置。
第三條建筑垃圾處置遵循誰產生、誰處理、誰付費的原則,分級負責,集中處置。
第四條市住建局是市區建筑垃圾處置的主管部門,負責市區建筑垃圾處置的綜合協調、檢查指導、監督以及建筑垃圾處置場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市住建局、忻府區政府和忻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核實責任區內產生建筑垃圾的數量;核發建筑垃圾清運卡;實施對建筑垃圾清運中的動態監管;查處亂倒建筑垃圾和清運建筑垃圾車輛拋撒行為;清理責任區內道路紅線或建筑立面兩側內無主建筑垃圾;收取建筑垃圾處置費和垃圾傾倒保證金。
忻州市中心城市規劃區內鄉(鎮)、辦事處、城中村負責組織轄區內建筑垃圾的清運和監督管理工作。市住建局房管部門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內裝飾裝修建筑垃圾收集和處置行為的監管。市公安交警部門負責對建筑垃圾清運車輛及駕駛員交通安全的監管工作,查處未經批準擅自清運建筑垃圾的運輸車輛及駕駛員。市、區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對非法營運或超限超載清運建筑垃圾車輛的查處。市、區財政部門負責核定建筑垃圾場建設和運行經費,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其他部門及忻州市中心城市規劃區內的鄉(鎮)、辦事處、城中村、社區、居委會按照
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本辦法的實施工作。
第五條建筑垃圾清運單位(個人)的確定,分別由市住建局、忻府區政府、忻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通過招標或委托方式確定,每年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第六條參加招標或委托的單位(個人)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不少于 5輛以上自有清運車輛或組建聯合運輸企業,車輛證件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合法有效;
(二)有健全的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等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三)有停車場地和車輛沖洗設備;
(四)清運車輛有密閉苫蓋裝置,安裝有行車記錄儀的 GPS定位監控系統;
(五)無不良記錄和發生過較大以上安全事故;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未經招標或委托的清運單位(個人)車輛,不得從事建筑垃圾清運。第七條建筑垃圾清運單位(個人)的準運證由市住建部門、市公安交警部門統一制作(樣式內容另定)。各責任區內建筑垃圾清運單位(個人)的準運證分別由市住建局、忻府區政府、忻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核發。
第八條建筑垃圾處置實行申請制度。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居民)、居民小區物業管理企業或建筑垃圾清運單位(個人)(以下簡稱申請單位)需處置建筑垃圾時,應向所在責任區內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提出建筑垃圾處置申請。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處置房屋建筑施工垃圾的資料1、批準建設項目文件;2、處置房屋建筑垃圾申請;3、處置房屋建筑垃圾清運計劃。
(二)處置市政施工垃圾的資料1、批準建設項目文件;2、處置市政施工垃圾申請;3、處置市政施工垃圾清運計劃。
(三)處置拆除建(構)筑物垃圾的資料1、拆除建(構)筑物實施主體相關資料;2、處置拆除建(構)筑物垃圾申請;3、處置拆除建(構)筑物垃圾清運計劃。
(四)處置房屋裝飾裝修垃圾的資料
1、房屋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2、處置房屋裝飾裝修垃圾申請;
3、處置房屋裝飾垃圾清運計劃。
第九條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單位處置建筑垃圾的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實地核實申請單位產生建筑垃圾總量,向申請單位核發建筑垃圾處置總量卡。
第十條申請單位、建筑垃圾清運單位(個人),與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簽訂建筑垃圾處置協議。協議一式三份,分別由簽訂協議的各方保管。
第十一條建筑垃圾處置協議簽訂后,申請單位向所屬責任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繳納建筑垃圾處置費,收費標準按物價部門規定標準執行,并繳納建筑垃圾處置費等額垃圾傾倒保證金。繳納費用應列入專戶管理。
第十二條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根據申請單位建筑垃圾清運計劃,向選定的建筑垃圾清運單位(個人)所屬車輛核發建筑垃圾處置清運卡。清運卡實行一車一卡制。
第十三條清運建筑垃圾車輛應隨車攜帶建筑垃圾準運證(副本)、清運卡,按規定時間、路線、處置地點清運建筑垃圾,在運輸過程中嚴禁超載、拋撒、擅自改變清運路線、亂倒垃圾、不苫蓋、不遵守交通法規等行為。
第十四條建筑垃圾場的設置應符合國家《建筑垃圾處理技術規范》要求,有管理人員,有健全的建筑垃圾處置規章制度,配備必要的設施設備。
第十五條建筑垃圾處置場憑垃圾準運證、清運卡接納處置建筑垃圾。建立建筑垃圾接納和處置臺賬,準確填寫建筑垃圾處置清運卡。建筑垃圾場不得接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特種垃圾。
第十六條建筑垃圾處置完畢,需經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與申請單位對處置的建筑垃圾進行現場確認后,申請單位持建筑垃圾處置協議、建筑垃圾總量卡;清運單位(個人)持建筑垃圾清運卡到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結算傾倒垃圾保證金。若總量卡與清運卡數量不符,要查明原因,提請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建筑垃圾場的建設經費和建筑垃圾處置的運行經費,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依據建設項目規模、建筑垃圾處置量和收取傾倒垃圾保證金數額,向財政部門提出經費申請,經財政評審中心評審,市、區財政部門審核后,列入市、區財政預算。
第十八條對亂倒垃圾、清運車輛不苫蓋、拋撒的;涂改、轉讓、倒賣、出租、出借垃圾準運證和清運卡的;違反交通法規等行為,按責任區分別由市住建局、忻府區政府、忻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公安交警部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山西省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市政府有關文件精神,分別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居民)、建筑垃圾清運單位(個人)進行處罰。
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定期向房地產開發企業、建筑(市政)施工企業的資質管理部門報告建筑垃圾處置情況,記入企業誠信檔案。
第十九條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應嚴格依法辦事、秉公執法,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嚴格監管的,實行問責;違反政紀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住建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 2014年 9月 1日起施行。
忻州市區建筑垃圾處置實施辦法
【概要描述】 為進一步規范忻州市區建筑垃圾處置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根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第 139號令)、《忻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忻州市區垃圾管理辦法的通知》(忻政辦發〔2014〕1號)等有關規定和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的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是指城市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個人在新建、改建、擴建或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裝飾、裝修過程中所產生的渣土、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集中填埋方式處置。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忻州市中心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產生的建筑垃圾處置。
第三條建筑垃圾處置遵循誰產生、誰處理、誰付費的原則,分級負責,集中處置。
第四條市住建局是市區建筑垃圾處置的主管部門,負責市區建筑垃圾處置的綜合協調、檢查指導、監督以及建筑垃圾處置場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市住建局、忻府區政府和忻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核實責任區內產生建筑垃圾的數量;核發建筑垃圾清運卡;實施對建筑垃圾清運中的動態監管;查處亂倒建筑垃圾和清運建筑垃圾車輛拋撒行為;清理責任區內道路紅線或建筑立面兩側內無主建筑垃圾;收取建筑垃圾處置費和垃圾傾倒保證金。
忻州市中心城市規劃區內鄉(鎮)、辦事處、城中村負責組織轄區內建筑垃圾的清運和監督管理工作。市住建局房管部門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內裝飾裝修建筑垃圾收集和處置行為的監管。市公安交警部門負責對建筑垃圾清運車輛及駕駛員交通安全的監管工作,查處未經批準擅自清運建筑垃圾的運輸車輛及駕駛員。市、區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對非法營運或超限超載清運建筑垃圾車輛的查處。市、區財政部門負責核定建筑垃圾場建設和運行經費,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其他部門及忻州市中心城市規劃區內的鄉(鎮)、辦事處、城中村、社區、居委會按照
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本辦法的實施工作。
第五條建筑垃圾清運單位(個人)的確定,分別由市住建局、忻府區政府、忻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通過招標或委托方式確定,每年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第六條參加招標或委托的單位(個人)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不少于 5輛以上自有清運車輛或組建聯合運輸企業,車輛證件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合法有效;
(二)有健全的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等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三)有停車場地和車輛沖洗設備;
(四)清運車輛有密閉苫蓋裝置,安裝有行車記錄儀的 GPS定位監控系統;
(五)無不良記錄和發生過較大以上安全事故;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未經招標或委托的清運單位(個人)車輛,不得從事建筑垃圾清運。第七條建筑垃圾清運單位(個人)的準運證由市住建部門、市公安交警部門統一制作(樣式內容另定)。各責任區內建筑垃圾清運單位(個人)的準運證分別由市住建局、忻府區政府、忻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核發。
第八條建筑垃圾處置實行申請制度。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居民)、居民小區物業管理企業或建筑垃圾清運單位(個人)(以下簡稱申請單位)需處置建筑垃圾時,應向所在責任區內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提出建筑垃圾處置申請。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處置房屋建筑施工垃圾的資料1、批準建設項目文件;2、處置房屋建筑垃圾申請;3、處置房屋建筑垃圾清運計劃。
(二)處置市政施工垃圾的資料1、批準建設項目文件;2、處置市政施工垃圾申請;3、處置市政施工垃圾清運計劃。
(三)處置拆除建(構)筑物垃圾的資料1、拆除建(構)筑物實施主體相關資料;2、處置拆除建(構)筑物垃圾申請;3、處置拆除建(構)筑物垃圾清運計劃。
(四)處置房屋裝飾裝修垃圾的資料
1、房屋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2、處置房屋裝飾裝修垃圾申請;
3、處置房屋裝飾垃圾清運計劃。
第九條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單位處置建筑垃圾的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實地核實申請單位產生建筑垃圾總量,向申請單位核發建筑垃圾處置總量卡。
第十條申請單位、建筑垃圾清運單位(個人),與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簽訂建筑垃圾處置協議。協議一式三份,分別由簽訂協議的各方保管。
第十一條建筑垃圾處置協議簽訂后,申請單位向所屬責任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繳納建筑垃圾處置費,收費標準按物價部門規定標準執行,并繳納建筑垃圾處置費等額垃圾傾倒保證金。繳納費用應列入專戶管理。
第十二條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根據申請單位建筑垃圾清運計劃,向選定的建筑垃圾清運單位(個人)所屬車輛核發建筑垃圾處置清運卡。清運卡實行一車一卡制。
第十三條清運建筑垃圾車輛應隨車攜帶建筑垃圾準運證(副本)、清運卡,按規定時間、路線、處置地點清運建筑垃圾,在運輸過程中嚴禁超載、拋撒、擅自改變清運路線、亂倒垃圾、不苫蓋、不遵守交通法規等行為。
第十四條建筑垃圾場的設置應符合國家《建筑垃圾處理技術規范》要求,有管理人員,有健全的建筑垃圾處置規章制度,配備必要的設施設備。
第十五條建筑垃圾處置場憑垃圾準運證、清運卡接納處置建筑垃圾。建立建筑垃圾接納和處置臺賬,準確填寫建筑垃圾處置清運卡。建筑垃圾場不得接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特種垃圾。
第十六條建筑垃圾處置完畢,需經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與申請單位對處置的建筑垃圾進行現場確認后,申請單位持建筑垃圾處置協議、建筑垃圾總量卡;清運單位(個人)持建筑垃圾清運卡到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結算傾倒垃圾保證金。若總量卡與清運卡數量不符,要查明原因,提請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建筑垃圾場的建設經費和建筑垃圾處置的運行經費,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依據建設項目規模、建筑垃圾處置量和收取傾倒垃圾保證金數額,向財政部門提出經費申請,經財政評審中心評審,市、區財政部門審核后,列入市、區財政預算。
第十八條對亂倒垃圾、清運車輛不苫蓋、拋撒的;涂改、轉讓、倒賣、出租、出借垃圾準運證和清運卡的;違反交通法規等行為,按責任區分別由市住建局、忻府區政府、忻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公安交警部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山西省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市政府有關文件精神,分別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居民)、建筑垃圾清運單位(個人)進行處罰。
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定期向房地產開發企業、建筑(市政)施工企業的資質管理部門報告建筑垃圾處置情況,記入企業誠信檔案。
第十九條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應嚴格依法辦事、秉公執法,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嚴格監管的,實行問責;違反政紀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住建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 2014年 9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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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2018-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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