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描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我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切實維護和改善城鄉環境面貌,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海鹽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在建筑物、構筑物和市政工程的建設、拆遷、修繕、養護及房屋裝飾裝修過程中產生的除有毒有害等特殊垃圾以外的棄土、磚石、余泥、余渣、泥漿等廢棄物。
第三條凡在本縣城市(鎮)規劃區范圍內對建筑垃圾進行處置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的處置,是指對各類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運輸、傾倒、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第四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第二章機構職責
第五條 建筑垃圾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屬地為主、統籌規劃、分級管理的工作機制,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處置管理網絡。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為本縣的建筑垃圾處置的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的處置核準,加強建筑垃圾處置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處置建筑垃圾的行為;編制建筑垃圾消納場建設規劃,并依據規劃和相關規定,對全縣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進行協調、指導、檢查、考核。
縣公安交警管理部門加強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的管理,依法查處交通違法行為,查扣無證照的運輸車輛。
縣建設管理部門加強建筑工地、拆遷工地的監督管理,督促建設、施工單位落實施工場地市容環境衛生的各項管理措施;負責建設項目招標前置審核,明確建筑垃圾處置費用列入項目招標文件,無建筑垃圾處置的工程項目不得進入招標程序。
縣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加強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的管理,依法查處無證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等行為。
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加強經營車輛運輸業務的管理,依法查處無照從事運輸經營行為。
第六條 建筑垃圾實行執法與管理相分離,收費與發證相分離的原則。
第七條 各行政職能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落實聯絡員制度和工程建設進展情況的聯系制度。
第八條 建設、施工、運輸等單位處置建筑垃圾,均應符合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相關規定,有效落實現場的衛生、排污措施。
第三章出運和消納、運輸單位和車輛的管理要求
第九條 施工現場和出運、堆放建筑垃圾的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ㄒ唬┕さ爻鋈肟谂c城市道路交接處必須按照長15米、寬3米以上的標準鋪設硬底路面,并保持整潔完好;
?。ǘ┡鋫涓邏簺_洗設施,設置符合規定的排水設施和泥水沉淀池;
?。ㄈ┞鋵嵎乐刮鬯庖绾头缐m等措施;
?。ㄋ模┙⒐芾碇贫?,落實管理人員進行管理。
第十條 建筑垃圾消納場及綜合利用等設施的設置,應符合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的規定,由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會同縣住建、國土、環保等相關部門共同選定,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
堅持“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支持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建筑垃圾專用消納場所。
支持和鼓勵使用建筑垃圾回填還耕和再生開發利用。
設置建筑垃圾消納場應當做到:
1.建筑垃圾消納場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2.具有建筑垃圾分類處理的方案和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3.具備相應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有排水、消防、防污染等設施;
4.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等場地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在縣城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必須經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登記備案后方可承接建筑垃圾運輸業務。
建筑垃圾運輸單位及運輸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泄潭ǖ霓k公場所和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
?。ǘ﹩挝痪哂泻戏ǖ牡缆愤\輸經營許可,符合密閉標準的運輸機動車輛,運輸機動車輛具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ㄈ┸囕v必須具有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出廠后改裝加蓋的車輛必須取得車輛安全性能檢測檢驗合格證書和牌證審核,并辦理行駛證變更手續;
?。ㄋ模┌惭b行駛記錄儀(GPS裝置),并與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指揮中心聯網;
?。ㄎ澹┛h城城市規劃區內機動三輪車、人力車、拖拉機、農用車不得從事經營性建筑垃圾運輸(對因道路設施限制導致運輸車輛無法進入的除外)。
第十二條 建筑垃圾堆放、消納作業期間,堆放、消納單位和個人應落實管理人員,維護現場環境衛生。作業完工七日內,應及時清理殘土廢渣,保持現場環境衛生整潔。
第十三條 在施工過程中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將建筑垃圾交由有處置資格的單位處置;居民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堆放到指定地點。
嚴禁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無處置資格的單位運輸,嚴禁個人承接建筑垃圾處置、運輸業務。
第十四條處置、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執行下列管理制度:
?。ㄒ唬┲付▽H素撠熃ㄖ芾?,定期對運輸車輛保養及年審,確保車輛安全、無隱患;
?。ǘ┞鋵嶑{駛員培訓教育管理制度,確保安全行車、依規行駛;
?。ㄈ┏钟小督ㄖ幹迷S可證》方可運輸和處置;
?。ㄋ模┻\輸建筑垃圾應當遵守如下規定:
1.裝載符合規定,不超高、超載;
2.密閉到位,無飛揚、遺灑、拋落隱患;
3.車輛、輪胎沖洗干凈,不帶泥上路、污染路面;
4.行駛和裝卸記錄儀(GPS)同時啟用;
5.駕駛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行駛路線、規定時間行駛;
6.嚴格按照《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規定的地點傾倒,不得在道路、橋梁、河邊、溝渠、綠化帶等公共場所及其他非指定的場地傾倒建筑垃圾;
7.建筑垃圾傾倒完畢后,車輛離開處置場必須凈車上路,不得泥車污染路面。
?。ㄎ澹┻\輸結束后,車輛應當進場入庫管理,不得違法占道停車。
?。﹪澜鼋?、出租、轉讓和倒賣或使用無效的建筑垃圾處置證;
?。ㄆ撸┳杂X遵守建筑垃圾管理規定,服從綜合執法、建設、公安、交通等行政執法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第四章申報、審批
第十五條 縣城城市(鎮)規劃區內所有涉及建筑垃圾處置運輸的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在年末申報發改立項計劃的同時,應當將年度建筑垃圾出運種類、數量、時間等計劃向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申報??h綜合行政執法局根據年度申報情況和實際消納能力統籌安排。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處置建筑垃圾的,應當向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許可后,方可處置。
申領《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應提供以下材料:
?。ㄒ唬┨峤粫嫔暾垼ńㄖ\輸的種類、數量、時間、路線和處置地點);
?。ǘI業執照復印件、合同(建筑垃圾的運輸、堆放、消納合同或協議);
?。ㄈ┓媳巨k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建筑垃圾堆放、消納場所及相關證明材料;
?。ㄋ模┓媳巨k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建筑垃圾運輸單位、運輸車輛等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應對提交的材料進行核實,并對相關場所現場踏勘,及時落實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提出審核意見。對申請人無法落實建筑垃圾堆放、消納場的,應向申請人提供符合條件的堆放、消納場所。
第十八條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特殊情況需延長的,應事先告知申請單位,但延長后核準時間不超過二十個工作日。予以核準的,頒發核準文件;不予核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五章收費方式
第十九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按縣人民政府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處置費用統一存入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專用賬戶,并由縣綜合行政執法局開具專用發票。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縣綜合執法、交通、公安、住建等行政執法部門應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應加強建筑垃圾消納處置的監管工作,有效遏制全縣建筑垃圾處置中存在的偷運、亂倒、偷倒等問題,形成“源頭控制有力,運輸監管嚴密,消納處置有序,管理執法嚴格”的長效管理機制,按各自職責,加強對違法運輸、處置建筑垃圾行為的查處力度。
第二十一條需跨行政區域消納處置建筑垃圾的項目,由雙方管理部門進行監督管理,雙方自行協調消納。在鎮(街道)之間跨區域消納處置的項目,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由出土項目屬地的縣綜合行政執法中隊負責處理,消納處置所在地縣綜合行政執法中隊配合。情況復雜或縣外項目非法偷倒至我縣的,可由所在地政府牽頭,組織交通、公安、國土、綜合執法等部門對建筑垃圾處置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聯合查處。
第二十二條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拒絕或阻礙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等行為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城市建筑垃圾相關管理和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應建立投訴受理制度,及時受理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投訴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五條 全縣各級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考核辦法另行制訂。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15年 8月1日起施行。原《海鹽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鹽政發〔2011〕5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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